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網(wǎng),這是令人高興的。公安機關向舉報人頒發(fā)舉報獎金30萬元,也體現(xiàn)了司法機關言而有信。
舉報人去領獎,是戴著面具的,這當然是可以理解的。舉報如此重大的犯罪,確實可能存在一定的風險,政府有責任保護舉報人的安全,舉報人自己也應該做好保密工作。對于舉報人的情況,除了非公開不可的信息,其余應該是越保密越好,知道的人越少就越安全。
但是,在此案中,新聞在不經(jīng)意間暴露了舉報人的一些信息,例如說明通緝犯劉紀平在瑞金當?shù)匾恍≠u部被店家舉報,這樣的信息披露出去顯然是不妥的。而且據(jù)新聞說,這一信息的公開是警方在新聞發(fā)布會上公布的。我覺得,新聞發(fā)布會公開舉報人的這些信息也是有問題的。即使向記者通報案件偵破情況,關于舉報人的信息完全可以隱去,記者追問,也可以拒絕回答。主動公開顯然很不慎重。
同時,對于舉報獎金的發(fā)放方式,我覺得也可以研究。舉報人之所以戴面具領獎,就是因為心存顧慮。那么,公安機關為什么要讓舉報人到新聞發(fā)布會上領獎?事實上,獎金的發(fā)放,根本不需要舉報人到會上領取。警方要求舉報人到會上領取,可能考慮的是宣傳效應,但這種只考慮宣傳需要而忽視對舉報人信息保密的做法也是值得研究的。
泄露舉報人的信息,特別是這種重大殺人案的舉報人的信息,是可能產(chǎn)生安全隱患的,甚至是人命關天的。對此不可掉以輕心。我們要問的是,警方對此有沒有為舉報人保密的制度?或者,這方面的制度是否細致、周詳?如果沒有這種制度,就需要補上這一課了。
(責任編輯: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