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4次庭審,“網帖舉報仲愷區(qū)委書記2人被訴”一案有了一審判決。7月3日,惠城區(qū)法院一審判處發(fā)帖人李紅安、出資人代表魏云新均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2人均被判刑一年六個月。(7月16日《南方都市報》)
本案最終是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提起公訴,并一審判決被告人罪名成立、獲刑一年六個月的。目前被告人已經不服上訴,但不管二審終審的裁判結果如何,都意味著鬧得沸沸揚揚的“網帖舉報仲愷區(qū)委書記”事件,隨著被告人一審定罪獲刑,而告一段落。
值得注意的,是從最初的受害者以“誹謗”提出自訴,到檢方以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再到檢方最終變更罪名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提起公訴,其中的罪名更迭,對應的是不同的案件性質與犯罪事實以及定罪入刑的不同刑法門檻。
撇開據以定罪量刑的關鍵因素——是否“非法獲取”和“情節(jié)嚴重”的爭議不論,不管“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最終能否獲得二審支持,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的網絡發(fā)帖舉報行為并沒有從法律上被定性為誹謗,或者尋釁滋事,也即盡管被告人獲取受害者信息的行為、手段是“非法”的,但并不表示所舉報的信息內容本身是虛假的、涉嫌誣告誹謗的,事實真相并不因被告人的獲罪而“水落石出”,受害者也不會因此而“恢復清白”。
據報道,被告人在網絡發(fā)帖之前,曾向紀檢部門寫信舉報,未有回復后才到網站發(fā)帖。盡管公訴人庭審中曾稱,經惠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調查,帖中涉及受害者貪污受賄、受害者本人及家人在上海、海口、湛江的房產信息內容虛假,但被告人堅稱自己網帖中調查的內容有90%以上屬實。對此,無論是回復舉報人,還是基于社會熱點、公共事件考慮,相關紀檢部門都有必要將調查情況、調查結論及時反饋舉報人或披露于眾,以積極回應舉報人和社會關切,及時打消公眾與輿論質疑。經調查,如果被舉報人果真涉嫌違法犯罪的,則應嚴格依法依紀追究當事官員責任,以取信于民;如果舉報內容不實的,不但可以讓被告人獲刑更具正當性、公信力,也可以及時澄清事實真相,恢復當事官員名譽。
一句話,網民舉報官員已經獲刑,但真相還在路上,被舉報的官員究竟是否涉嫌貪污受賄違法犯罪等,還有待權威部門的認真調查和明確回應表態(tài)。如果官方權威信息披露不及時,讓真相繼續(xù)成謎團,不但舉報人獲刑本身反證不了官員的清白,也無法消弭民間關于官員“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質疑。
(責任編輯:周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