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2日發(fā)布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司法解釋針對使用暴力惡意欠薪的行為作出規(guī)定: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造成嚴重后果”,此種“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行為可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長江日報》1月22日)
實際上,欠薪入罪早已從2011年5月1日實施,但由于該法條規(guī)定粗疏,可操作性欠缺,很多惡意欠薪案件入口不暢,很難進入司法程序。如今,高院出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司法解釋,對“數額較大”的具體情形作了詳細規(guī)定,考慮到各地經濟社會發(fā)展不平衡,司法解釋特別設置了幅度標準,這不僅便于司法實踐操作,也有利于震懾欠薪企業(yè)更為重要的是,也能加快法治社會的進程,促進社會的和諧發(fā)展。
然而,我們必須正視這樣一個難堪的現實:農民工很大一部分欠薪,發(fā)生在各級政府部門。在政府官員政績的驅動下,有的地方動用財政資金或貸款,大手筆建機場、修廣場、起高樓,這些面子工程建成后,卻落下了一屁股債。類似的例子可謂俯拾皆是,遠的有溫家寶總理為農民工熊德明討薪;近的有,河南省高院院長替農民工討薪的新聞引起輿論熱議,新聞中提到他帶著農民工到河南省遂平縣公路局討薪;還有,引起輿論熱議的“外交討薪”,主角是天津漢沽殯葬管理所,早在2009年法院就判決,應無條件支付1400萬元,其中包括350萬元的農民工血汗錢,但當地民政局以民告官的案子輸了有損政府形象為由,拒不支付工錢。
正因為如此,在去年的兩會上,政協(xié)委員牟新生曾尖銳指出:雖然惡意欠薪已入刑,但依此判刑的很少,至今仍有近30%的農民工被欠薪。目前的情況是,法院不是不想判,而是因為很多農民工薪水就是政府欠的。一些政府的形象工程是大工程,老板承包了工程,墊了資,最后政府一直賴賬。
其實,對于“政府欠薪”,我們不是沒有制度安排。2010年,國務院辦公廳就下發(fā)《關于切實解決企業(y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緊急通知》明確規(guī)定,地方政府未能解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除極特殊的項目外,一律不再批準其新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2011年1月底,人社部、發(fā)改委、監(jiān)察部、財政部、住建部五部委再次聯手發(fā)布《關于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對于政府工程項目因拖欠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政府部門要立即予以清償,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并且,如果地方政府未能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除極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再批準其新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與此同時,寧夏也出臺了公共政策,將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納入地方政府效能目標考核體系。
可是,三年多過去了,政府因欠薪問題,不但沒有影響投資項目的開工,也鮮見地方官員受到行政問責的。既然惡意欠薪已有了判罰標準,既然地方政府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事情正呈愈演愈烈之勢,那么,筆者覺得,全國各級司法機關,不妨以高院出臺惡意欠薪實施細則為契機,對因“政府欠薪”而導致惡劣案件,排除萬難,敢于向地方政府責任官員興師問罪。倘若如此,既能讓政府在治理欠薪上,起到表率作用,也能讓警示欠薪企業(yè),不敢輕易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
(責任編輯:武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