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寫入法律的,可是這條旨在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在實踐中常常變成了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甚至不予處罰。山東的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子的判決給了社會不一樣的思考。
2013年12月1日清晨6點20分,山東東營14歲的扈強(化名)刀刺同學,造成宗磊(化名)身中10余刀死亡。次年12月30日,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扈強有期徒刑十七年。宣判后,扈強提出上訴,而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最終,法院改判扈強無期徒刑,這對我國未成年罪犯的判罰而言,是一個很罕見的突破。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的微信公號上刊登了一篇長文,對整個案件的調(diào)查判案過程進行了梳理。不僅講清楚了適用的法律,判決的依據(jù),也還原了兇手的人生。通過他們的調(diào)查,我們明白了,為什么二審反而加重了,兇手不到半年時間里連刺兩人,平時的囂張跋扈,被捕后不以為然的態(tài)度,連刺十余刀、刀刀致命的那種超越年齡的殘酷、讓人毛骨悚然的邪惡。
值得點贊的是檢察人員。檢察官沒有一頭埋在文件堆和法律條文里,而是深入到兇手生活軌跡中,給法官判案提供了非常詳實的資料、背景、緣由,正是這些過程細節(jié),最終讓法官作出了重罰的判決。在這些文字中,讓我們反思針對未成年人的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該怎么克服。一名合格的檢察官,不僅是法律的守護者,也是社會問題的發(fā)現(xiàn)者剖析者,追本溯源,還原真相細節(jié),有了這樣的基礎,“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原則、社會反思才不會流于空洞。
保護未成年人,不是機械地照搬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條文。讓一些主觀惡劣的人借機逃脫法律的制裁,也絕非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本意。這幾年,由于對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不當、依據(jù)勉強、辦案過程粗糙,已經(jīng)給社會造成一種只要是未成年人,做了壞事也沒關系的印象。立意于寬容的法律在實踐中被兌水成了縱容,這既不符合保護的初衷,也不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現(xiàn)實。年齡已經(jīng)不是劃分一個人理性非理性,有沒有認知能力的唯一標準了,本案中,犯罪分子年齡小,自我控制能力差固然是個原因,但兇手身上存在的對生命的漠視、下刀的狠和準、對逃避法律責任的投機心理,都遠遠超過了我們對14歲年齡的一般認知。無視這一現(xiàn)實,也會陷入到權利的空談中,也是對受害者的不公。
保護不等于寬容,寬容也絕不是縱容,搞清楚了這些,我們才有了清晰的行為界線,才能搞明白什么才是真正的保護,什么才是真正的教育。重判也是一種教育,但這種重判不是基于主觀意愿,而是基于犯罪行為本身。不剝奪任何人的權利,也不縱容任何一個罪犯,這才是對法律、對自己身上的職責、對社會認真負責的態(tài)度。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