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0日起至今,福建電動自行車專項整治行動已進行了兩個月。在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的組織下,電動車違法進入“最強嚴管月”。最大的亮點是: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車與機動車“同罪”。省交警總隊有關人士提醒,歲末年初,電動車出行更要注意遵守交通規(guī)則,各行其道、有序通行。(1月11日《海峽都市報》)
福建省為何實施“醉駕超標電動車與機動車同罪”?這是有現(xiàn)實困擾的。因為在日常執(zhí)法中,執(zhí)法人員發(fā)現(xiàn),駕駛電動車,駕駛超標電動車,尤其是醉酒的時候,安全隱患也是巨大的。此前,福建省各地警方已經查處了不少醉酒騎行超標電動車的案例。
2012年11月,何某因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車發(fā)生車禍,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成為閩北因醉駕超標電動車被判刑的第一人。2014年8月,福州倉山區(qū)一輛超標電動車和一輛電動車相撞,超標電動車騎手被查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410mg/100ml,被警方刑拘。這也是當年倉山警方查獲的醉駕值最高者。
現(xiàn)實生活中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車和電動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很多。但是,很少有福建以上兩起案件的懲處方式。福建的以上兩起案件之所以能夠被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是因為有特殊的情況。第一起案例,是因為造成了對他人的傷害,被法律嚴懲不是因為醉酒,而是因為傷害。第二起案例,則是因為其血液酒精含量已經嚴重超標了,而且騎行的是超標電動車,被法律嚴懲不是因為醉駕,而是因為電動車超標。
醉酒騎行電動車,尤其是超標電動車,其危害還是很大的,發(fā)生的類似交通事故也很多,但是真正進入法律程序的少之又少。除非造成了巨大的傷害,除非是超標電動車。那么,既然醉酒騎行電動車危害很大,為何不能進入司法環(huán)節(jié)呢?這是因為還缺少法律的托舉。
從確保道路安全的角度來看福建省的“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車和汽車同罪”的處罰提升,筆者是贊同的。因為從情理的角度審視,任何有害交通安全的行為都需要嚴厲的處罰,否則就可能留下更多的安全隱患。加大處罰力度,是對生命的負責?墒牵锨槔砦幢鼐头戏ɡ。這是因為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對“醉駕”的概念,是指機動車。而電動車顯然是不符合機動車范圍的。
這無疑是尷尬的。在“自行車大國”變成“電動車大國”的時候,我們的法律規(guī)定需要提高檔次。如果從立法的角度不能快速推進法律的變革,也應該從地方規(guī)定的角度先有此類條文,以便讓查處“醉酒駕駛電動車”能夠光明正大,能夠實現(xiàn)情理和法理的統(tǒng)一。
(責任編輯:武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