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羅某乘高鐵出站時發(fā)現丟了車票,但他認為自己的手機上有訂票信息,可確認已買過票,不過火車站還是要求他補交票款。為此,羅某將上海鐵路局告上法庭。日前,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不支持羅某退還補票款的請求。對此,羅某表示將上訴(《現代快報》12月15日)
雖然此案一審法院判決原告羅某敗訴,但也否認不了鐵路部門“丟失火車票必須全額補票”這一規(guī)定是霸王條款的事實。
為什么這么說呢?這是因為,在火車票早已實名銷售的今天,隨時可以查詢到消費者的購票記錄,在這種情況下,弄丟火車票應該是小事一樁,只要上網核對一下就行了。但鐵路部門卻不這么做,因為他們有著自己的“小九九”:如果讓丟票旅客用電子票(或購票記錄)出站,倘若此票被拾得者偷偷使用,或且有人干脆把紙質票交給他人使用,蒙混過關,那鐵路部豈不是虧大了?(包括丟票旅客補票后不立即把錢退給旅客,也是同樣的道理。)于是鐵路部門便理直氣壯的自定家規(guī),誰丟了車票,不補票就別想出站。
但實名制下火車票丟失后被人冒用這一現象,責任并不在旅客,至少說不全在旅客,鐵路部門只要在進、出站口,嚴格按照實名制的要求對每一個乘客進行核查,從源頭上進行封堵,不讓拾票者的“陰謀”得逞,那么,根本就無須讓丟票者重新掏錢買票。可現在,鐵路部門自己圖輕松,出站只查票不驗人,為了確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就無視旅客的權益,甚至根本不顧丟失的票有沒有被他人利用,一刀切地讓旅客全額補額,蠻橫地把自己的監(jiān)管責任全都轉嫁給了旅客,這不是霸王條款又是什么?
正是基于這一點,同是旅客因丟票被要求補票而起訴鐵路部門,另一起案子卻著不同的判決結果。
2014年,長沙旅客何奎在乘坐武廣高鐵時,火車票不慎在車上遺失,出站時被要求其重新全額補票。隨后他將廣州鐵路(集團)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退還重新購票票款和2元手續(xù)費,并索賠1元。長沙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向原告退還重新補票票款。
相同的案子,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這說明,在“丟失火車票必須補票”這一鐵路部門的家規(guī)上,法官們有著不同的理解?磥,要想破除“丟失火車票必須補票”這一霸王款,最根本的辦法是,監(jiān)管者應果斷出手,要求鐵路部門切實承擔起實名制下的督查責任,升級相關辦法,堵死冒用車票的現象。如果想靠消費者去打官司維權,短時間內很難取得全面性勝利。
(責任編輯:武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