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很可能在星期一公布釋法結(jié)果,香港反對派星期天組織部分支持者上街抗議并導致沖突,法律界一些人亦宣布將在星期二舉行黑衣靜默游行示威。立法會上的辱國分子梁頌恒、游蕙禎等極端人士通過媒體宣稱,人大釋法將“徹底摧毀香港司法獨立”“用獨裁代替一國兩制”等,西方媒體很起勁地幫助擴散這種論調(diào),好像人大常委會在干一件“非法”的事情。
一個時期以來,香港明顯形成了一種輿論陷阱,它是一整套與基本法南轅北轍的認識前提和價值尺度,包括中央不應(yīng)該管香港的事,只要中央就香港事務(wù)發(fā)表意見,就是破壞香港高度自治;只要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就是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等等。
基本法第158條清楚載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本法的解釋權(quán),這意味著人大不僅有權(quán)釋法,而且釋法內(nèi)容的效力等同于基本法。但是香港激進反對派和少數(shù)法律界人士偏偏認為他們對基本法的詮釋才是最應(yīng)被尊重的,似乎他們應(yīng)被置于全國人大之上。
什么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法律含義是什么?每個人或許都有他們的看法,但是這些核心概念的法律定義權(quán)不是誰都有的,香港輿論可以多元,但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quán)力是不容挑戰(zhàn)的。
香港激進人士認為人大釋法破壞了香港高度自治和司法獨立,說明他們心目中的那個“高度自治”和“司法獨立”與基本法所定義的不一樣。當人大釋法時,他們有必要糾正自己的偏頗認識。如果他們采取對抗行動,恰恰是在對抗香港法治,搞無政府主義。
其實反對者中一些人清楚人大釋法完全具有合法性,但他們就是要說人大這樣做不合法。如此鼓噪是他們開展政治斗爭的一種方式,他們試圖以此擾亂視聽,擠壓中央對香港依法管轄和施加影響的空間,侵蝕中央的權(quán)威。
香港從來不是一個獨立實體,港英時期,英國法系深刻影響了香港,包括英國的國家利益,它的國家政治底線都深入到香港法治之中。香港回歸祖國后,它的普通法體系得以保留,但香港的法治不可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法律目標上是背道而馳的。基本法的深層含義其實是把香港普通法系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連接起來,所以說,基本法是香港的憲制性法律,香港的法律體系不得與基本法相悖,且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精神。
中央不會干預(yù)香港的日常司法事務(wù),全國人大常委會一直慎用對基本法的解釋權(quán)。但是梁游二人以他們的公職身份在立法會上公然辱國,宣揚“香港不是中國”,沖撞了《憲法》和基本法的底線。很多港人強烈要求取締他們的議員資格,但香港也存在相反意見,社會因此面臨撕裂。人大常委會此時主動釋法,理由充足,目的清晰,在法律上無可挑剔。
香港高度自治不意味著中央什么都不能管,在涉及香港治理方向和國家安全的重大問題上,中央必須充分使用基本法上載明的包括釋法在內(nèi)的權(quán)力杠桿,這是中央的職責,也是它面向香港社會和全國人民必須承擔的義務(wù)。
少數(shù)極端反對派人士借助殖民地文化的慣性和某些西方勢力的支持,制造了香港輿論場上的混亂,影響了部分港人的認識。這樣的謬論必須遭到針鋒相對的清理,一些人的錯誤認識則應(yīng)給予與基本法契合的引導。這或許是一項艱巨的任務(wù),但不管它的艱巨程度有多高,都應(yīng)得到堅決的推進。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