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懲罰性巨額賠償制度對消費者而言無疑是重大利好,對生產者和經營者來說,也并非法律責任的額外增加
5月1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促進消費品工業(yè)增品種提品質創(chuàng)品牌,更好滿足群眾消費升級需求等工作。會議決定,建立企業(yè)黑名單、懲罰性巨額賠償?shù)戎贫,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嚴打假冒偽劣,防止劣幣驅逐良幣(5月12日《京華時報》)。
建立懲罰性巨額賠償制度以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學界對此已經呼吁良久,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就此形成決定,表明此制度即將進入實踐層面。只要懲罰性巨額賠償制度得以實施,對假冒偽劣產品生產經營者而言,必將是一記重拳,大幅增加其違法成本,真正使其得不償失。
曾有學者坦言,某些跨國公司在國外把質量看得比生命還重,口碑都很不錯,但進入中國大陸后,就把質量要求逐步放松了,實施的是兩套標準。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國外的懲罰性巨額賠償制度讓它們不敢肆意妄為。
在看到國外消費者遭遇消費侵權時動輒要求幾百萬甚至上億的索賠金額時,不少人會覺得這很搞笑,認為是在獅子大開口、漫天要價。殊不知,這在某些國家是比較常見的事情,且有一些成功案例。比如1999年,美國通用汽車公司因明知油箱存在問題未修改,被加州一家法院裁定向兩名婦女和4個孩子賠償49億美元,這是目前世界上最高的產品責任賠償金額。
盡管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guī)都已經引入了懲罰性賠償理念,但是因幾個燙傷泡就獲賠270萬美元,對我們來說還是猶如天方夜譚。在國內,假如有人在酒店喝咖啡不小心把自己燙傷了,能獲賠醫(yī)療費就很不錯了。
更多的時候,當我們面對此類消費侵權或違約時,絕大多數(shù)人往往不是訴諸法律途徑,而是選擇忍氣吞聲、自認倒霉。一方面,這類案件面臨著證據(jù)收集難、訴訟周期長等現(xiàn)實困難;另一方面,即使消費者依據(jù)現(xiàn)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獲得3倍賠償甚至依據(jù)食品安全法獲得10倍賠償金,仍然數(shù)額有限,難以有效激勵消費者主動維權。且3倍或10倍的賠償跟有些不良企業(yè)的違法利潤相比,簡直就是九牛一毛,更不可能觸及其根本,震懾力不足。
設立懲罰性巨額賠償制度對消費者而言無疑是重大利好,對生產者和經營者來說,也并非法律責任的額外增加。其實,只要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秉承誠信為本、質量第一、消費者至上的理念,跟假冒偽劣說不,那又何懼懲罰性巨額賠償?對那些以質量取勝、誠信經營的生產者和經營者而言,這是驅除劣幣、營造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的重要保障,對這些企業(yè)來說,也應該是重大利好。當然,建立懲罰性巨額賠償制度還有一定的過程,需要法律法規(guī)的配套跟進以及實踐中的不斷完善。這一過程越短、制度設計得越完善,就越能快速遏制現(xiàn)有消費品市場中的“劣幣驅逐良幣”現(xiàn)象,推動“中國制造”加快走向“精品制造”,讓更多的消費者從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