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強制社會勞動罰的引入,會否成為某些群體逃脫刑責的后門。這一擔心完全可以通過嚴格強制社會勞動罰的適用對象和適用范圍來加以控制。同時,在強制社會勞動罰的執(zhí)行中,也要強化監(jiān)管,并疏通從勞動罰到自由罰的管道。
11月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七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開展刑罰執(zhí)行監(jiān)督工作情況的報告。這是最高檢首次就此項工作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專項報告。報告中,最高檢建議增設強制社會勞動等刑罰方式。
增設強制社會勞動刑并不是一項新的動議,十余年來,一些地方司法機關在強制社會勞動罰的引入上已有零星實踐。如廣東、福建、重慶等地的一些法院就對失火罪或破壞生態(tài)類犯罪的被告人,判令其通過種樹來恢復生態(tài)。嚴苛的刑罰也不失人文關懷,這些個案還曾得到了輿論和公眾的不少點贊。但咎于刑罰體系改革遲遲未予啟動,這些局限于地方試點的“強制社會勞動罰”終歸只具實驗意義,而無法得到進一步推廣。
自上世紀下半葉以來,強制社會勞動罰迅速發(fā)展起來,這其中以“社會服務令”最具代表性。這種強制勞動罰在減少監(jiān)禁刑適用、促進罪犯社會化和降低行刑成本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與強制勞動罰概念相近的“社區(qū)服務刑”甚至與傳統(tǒng)刑罰及保安處分被同稱為刑罰新三元。2002年,香港藝人謝霆鋒因一樁頂包案被法院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娛樂圈的這宗勁爆新聞,也讓社會服務令在中國內地廣為人知。引入社區(qū)服務令作為中國刑罰的補充,也開始出現(xiàn)在學界,并經由媒體的傳播,而走向了人大。
中國現(xiàn)行的刑罰體系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與沒收財產三種,此外還有針對外國人的驅逐出境。今年8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增加了一類資格刑,即“禁止從事相關職業(yè)”。但對強制社會勞動,仍未松動。立法機關的冷靜與一些地方司法機構的熱情,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刑罰體系的變動需要慎重再慎重,這是毋庸置疑的。但這并不表明,刑罰一經確定,就要一成不變地堅守下去。從刑罰種類的組織與配置來看,我們的刑種遠稱不上豐富,與實現(xiàn)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益,還有較大差距。刑法修正案(九)引入資格刑是一個良好的開端。強制社會勞動罰完全可以成為下一次刑法修正的重要議題——何時能實現(xiàn)這一新刑種的立法引入,尚無法確定。但就強制社會勞動罰先討論起來,甚至先擴大范圍試點起來,當是急需確定的。
對強制社會勞動罰的引入,也有一個頗具代表性的擔憂:即這一新刑罰會否成為某些群體逃脫刑責的后門。這一擔心完全可以通過嚴格強制社會勞動罰的適用對象和適用范圍來加以控制。同時,在強制社會勞動罰的執(zhí)行中,也要強化監(jiān)管,并疏通從勞動罰到自由罰的管道。這些具體的舉措,除卻更廣泛的討論,還需要更多的司法實踐。一句話,“社會勞動罰”,這個可以有!(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責任編輯:武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