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依法查處以飆車為表現(xiàn)的危險駕駛行為,絕不應止于發(fā)生事故的兩名車手被刑拘。當天的飆車由誰組織、有哪些車輛和車手參加,都應納入警方調(diào)查視野。
“大屯路隧道版”《速度與激情》昨天獲警方證實。據(jù)北京警方消息,4月11日晚在大屯路隧道內(nèi)分別開著法拉利和蘭博基尼的于某與唐某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刑拘。警方確認于某、唐某存在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違法行為。
有媒體質(zhì)疑警方在信息披露上形如“擠牙膏”。前天警方披露的信息隱去了兩輛豪車的品牌,并以“小客車”指代,“交通事故”的說法更是引發(fā)了一些網(wǎng)友的吐槽,對于車手身份的猜測也甚囂塵上。但從其時警方所掌握的事件信息來看,“小客車”的表述或可斟酌,“交通事故”的謹慎表述卻應給予充分理解。案件信息披露的原則,應遵循“掌握了幾分信息,就說幾分話”的基本原則。曾記否,在同是飆車引起的浙江杭州“70碼事件”中,當?shù)鼐皆谶未掌握肇事車速時,就引用肇事方的說法,對媒體公布了“70碼左右”這一模糊且與實際不符的數(shù)據(jù),引起輿論大嘩,釀成二次危機。北京警方在事發(fā)后不到兩天就確認了飆車行為的存在,在關鍵信息披露上應當說還是合格的。
當然,確認兩輛豪車的車手因涉嫌危險駕駛而被刑拘并不是事件的終點。圍觀者感興趣的兩車手身份,警方只給出“無業(yè)”這一簡單的信息,還難以平息輿論的喧囂。在保護當事人隱私與滿足公眾對于公共事件知情權的沖突與平衡中,需要熟知內(nèi)情的警方根據(jù)個案的實際情況來加以取舍。對于車手身份,警方固然不能事無巨細地公布,行“示眾”之法外之刑,但仍可適度介紹車手的家庭背景及豪車來源。比如,兩位車手家庭有無公務員背景。隱私權與知情權,往往并不是一道非此即彼的單選題,平衡披露也可以兼顧公共利益與個人合法權益。
對于依法查處以飆車為表現(xiàn)的危險駕駛行為,絕不應止于發(fā)生事故的兩名車手被刑拘。當天的飆車由誰組織、有哪些車輛和車手參加,都應納入警方調(diào)查視野。“危險駕駛罪”并不以發(fā)生事故為刑事立案的唯一標準;即便飆車行為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也還有治安管理處罰可以適用。警方抱怨查處飆車難,這是實情。但難以當場抓獲,可以事后抓獲;路面監(jiān)控缺乏,可以加大投入覆蓋重點路段。飆車影響的是公共安全,這絕不是小事。遏制飆車,值得更多的警力投入。當年醉駕入刑,警方面臨的查處難遠超于此。今天醉駕行為大幅下降,就是指路明證。
(責任編輯:周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