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媒體報道,原深圳市政協(xié)副主席、汕頭市委原書記黃志光將地產(chǎn)商李亞鶴贈送的百萬巨款以其子名義轉(zhuǎn)捐給寺廟,被廣東省高院終審判決認定屬于受賄,為此黃志光被加刑一年。此案自去年年底一審判決之后就在輿論場沸沸揚揚了好幾回,原因在于這100萬元在一審時未被廣州市中院認定為受賄,由此引發(fā)檢方抗訴。
在地廳級干部職務(wù)犯罪案件中,二審改判加刑的判例并不多見。那些心存僥幸、企圖借“捐獻”“慈善”“功德”等名義掩蓋腐敗、逃避懲罰的官員知道黃志光案的終審判決后,難道還敢有以“轉(zhuǎn)捐而未占有”為借口抵消腐敗罪責的幻想?天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但凡權(quán)錢交易以權(quán)謀私,管你“賄款去哪兒”,就算拿賄款做再多所謂的“善事”,照樣躲避不了法律的懲罰。
“受賄捐贈”的案件并非孤例。近年來,在不少職務(wù)犯罪案件中,不時出現(xiàn)“受賄扶貧”、“受賄救人”、“受賄慈善”、“受賄捐獻”等特殊情節(jié),被告人往往辯稱自己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實際上也未將他人贈款占為己有、沒有得到好處,不應(yīng)算是受賄。這種辯解頗能忽悠一部分人,甚至也能說服一些司法機關(guān),像黃志光案的一審法院就認可了他的說法。
其實,所謂的贈款去向影響定罪,在輿論場上雖有爭議,在法理上根本解釋不通。我國刑法規(guī)定得清清楚楚,一旦收受賄賂,犯罪就既遂,受賄的錢不管是進了自己腰包還是做了“功德”,都逃脫不了受賄的本質(zhì)。就黃志光案而言,黃志光將錢捐給寺廟,看似本人沒獲益,但如果他沒有職務(wù)權(quán)力,商人李亞鶴怎么會平白無故地把錢給他轉(zhuǎn)捐給寺廟?廣東高院后來也查明,李亞鶴向黃志光示好,主要是為了方便投資汕頭東部經(jīng)濟帶建設(shè)項目。
俗話說,用不正當手段達到的目的,不是正當?shù)哪康。反腐同樣不容“受賄慈善”這類“灰色地帶”的存在。即便貪官將受賄的錢用于公益開支,如果這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那很容易鼓勵更多官員用不法手段收取他人錢財,然后以“捐贈”為名逃避罪責。
話說回來,若官員真要通過捐贈支持教育、慈善等公益事業(yè),完全可以拿自己的合法財產(chǎn)去捐獻。廣東高院的此次終審判決,給類似的“灰色腐敗”亮出了紅牌、劃出了警戒線,斷了貪官“捐錢消災”的幻想。即便今后還有哪位領(lǐng)導干部敢于用“受賄慈善”的名義來狡辯,那也照樣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責任編輯:張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