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1月20日開始,河南省開展河南文明交通安全月主題活動,在為期一個月的活動中,河南省將對各類交通違法行為進行集中整治,并實行交通違法抄告制度,個人交通違法信息將被抄告至所屬單位。該舉引發(fā)爭議,有分析指出,此舉存在合法性和可行性兩大問題,“抄告單位有點于法無據(jù)”。(11月23日《新京報》)
對交通違法的公職人員“抄告單位”,并非河南首創(chuàng)。成都、杭州、泰州等地早已實施。作為文明創(chuàng)建的一種手段,想必有其獨特的作用,不然各地也不會紛紛效仿,并呈擴大之勢。不過,這種舉措自出臺之日,就引發(fā)了外界的廣泛爭議,至于其能否得到延續(xù),也有待于進一步進行觀察。不過,從抄告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來看,此種做法卻有待商榷。
首先,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抄告制度于法無據(jù)。無論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是其配套的其他法律,都沒有規(guī)定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違法的行為具有抄告的權利。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抄告行為缺乏法律依據(jù)而不應得到提倡。反之,個體也不應為此受到權利上的損害,更無信息被披露的相應義務。從法治的角度來說,權力恪守邊界同屬于基本要求。
其次,從實際效果來看,抄告制度難有作為。如果單純從管理的目的來說,有更多的管理主體介入,尤其是“單位人”制度得到了發(fā)揮,那么對于遏制違法行為,確實具有“共治”之義。然而這種單位化管理模式,只有在人身依附的年代,其才會發(fā)揮應有的作用。問題在于,交通違法行為分為惡意和無意之別,單位也沒有追加處罰的權力,所謂的引導也很難實現(xiàn)。
再次,從行為性質來說,抄告制度涉嫌連坐。此種做法,有“職工犯法,單位受處”的用意,目的在于,把違法員工同其供職單位捆綁在一起,讓行為當事人在付出法律代價之時,額外承擔其他行政、紀律和道德的代價,使之后果處理存在某種不確定性,并增加個人與單位共同承擔的風險。即便從誠信體系建設的角度來說,交通違法納入黑名單也好,都有相應的實施主體,而不是由個人供職的單位來承擔,存在責任轉嫁的嫌疑。
最后,從社會公平來說,抄告制度難獲支持。法律講求的是公平,公職人員也是法律平等的主體之一,若無其他規(guī)定,不應承擔額外的違法代價。在倡導法治建設的今天,若不是重大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應當抄告,除此之外通報單位的做法屬于法外施罰。雖然其意在于通過單位來加強管理,然而由于沒有顧及當事人的隱私和自尊,反會引發(fā)諸多不適,既令當事人心中不滿,也會讓單位感到無所適從。
更重要之處在于,類似于“抄報單位”式的做法,在現(xiàn)實中還有大量的案例,權力越界的行為相對普遍,比如以文明創(chuàng)建的名義,在法律規(guī)定的處罰原則之外,又追加了其他附帶處罰,而一些地方所實施的“隨手拍”或者“電視曝光”,也極大的侵犯了個人的隱私。某種意義講,交通違法抄告單位的做法,屬于這些“越界行徑”的延續(xù),并引發(fā)了公眾對于權力濫用,以及對權利被傷害的憂慮和恐懼。自然,若是執(zhí)法者無視權利者的權利訴求,那么“權力主導”的抄告舉措,終歸會陷入形式大于內容的管理尷尬。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