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媒體報道一名錦江出租車司機涉嫌猥褻14歲女乘客后,上海市交通執(zhí)法總隊當即開展相關調(diào)查。該駕駛員施某對其猥褻、撫摸女乘客的事實供認不諱。虹口提籃橋派出所對施某作出治安拘留10天的處罰。市交通執(zhí)法部門對其開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吊銷其出租車準營證,5年內(nèi)不得再從事出租汽車行業(yè)。同時,市交通執(zhí)法五支隊對錦江公司開展約談,對其進行告誡,要求其加強管理。(6月1日《新聞晨報》)
錦江的這名出租車司機機涉嫌猥褻14歲女乘客,不僅受到治安拘留10天的處罰,并被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出租車準營證,5年內(nèi)不得再從事出租汽車行業(yè)。這的代價是在是太大了。實是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不過這一新聞的看點在于“市交通執(zhí)法五支隊對錦江公司開展約談,對其進行告誡,要求其加強管理”。
有網(wǎng)友認為,一人做事一人當,出租車司機違法犯罪,不應該讓公司承擔起“公司被約談,對其進行告誡”應有的后果,這種株連式懲罰,讓公司有點冤。云云。筆者以為,出租車司機涉嫌猥褻14歲女乘客犯罪,責任在其本人無可非議,但是約談公司有關負責人,實行“告誡”警示,是非常必要的。
現(xiàn)代懲罰觀不允許“集體懲罰”(株連式懲罰)。它把行為者看成是唯一應當對其行為負責的人。這種道德個體觀可以說是現(xiàn)代倫理的一個大的進步。但是不搞“株連式懲罰”,不是不追究應有的連帶責任。如今實行門前三包,看好自家門,管好自家人的軍令狀和責任書,就是這種應有的責任擔當。出租車司機,受到其所在單位管理,司機違法,單位有著教育缺失,管理不力存在漏洞等方面的問題,公司對此是要負一定責任的。約談公司領導,是對公司的關心和負責任態(tài)度。
“告誡”是一種警告勸誡,也是一次預防針。如果公司再次發(fā)生類似事件,說明,企業(yè)沒有盡到應有的責任,說輕點是工作的失職,說重點是不作為,管理不規(guī)范,對法律的漠視。有關部門完全可以對此做出“株連式處罰”。但嚴格意義上來講,“公司被約談,對其進行告誡”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株連式處罰”,而是對企業(yè)員工違法犯罪后果的警告,也是對企業(yè)防止類似問題再現(xiàn)的最好提醒和警示。
(責任編輯:武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