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承諾退還又反悔的善款,讓四川省綿陽市鹽亭縣石牛廟鄉(xiāng)文通社區(qū)的幾名干部犯了難。2015年12月,石牛廟鄉(xiāng)13歲單親女孩梁月(化名)身患癌癥,各方幫助家屬募得善款11萬余元。梁月父親梁發(fā)永曾承諾,治療結束后,會將剩余善款捐給他人。2016年1月14日,梁月不幸去世,有愛心人士、社區(qū)干部希望梁發(fā)永將剩余善款退還給捐給別人,但遭拒絕。(2月24日澎湃新聞網(wǎng))
其實,善款已經(jīng)實現(xiàn)目的和無法現(xiàn)實目的,比善款不夠要好得多。而前者往往會產(chǎn)生“余款”,從而使得這筆“余款”的去向,產(chǎn)生不同的結局。在相關報道中,受捐方如數(shù)退還“余款”的并不鮮見,但引起糾紛的也不少,有些還進入了司法程序。雖然在缺乏針對性法律的無奈下,引用相關法律也能解決此類問題,但辨析善款余額的歸屬,確實讓人寒心。
說起來,非公益組織的民間募捐,應該屬于民事贈與。但嚴格地說,用于救助的民間贈與是附義務的贈與或特定目的贈與,受益人必須依照捐贈人的意愿來使用財產(chǎn)。即便在捐贈時并沒有明示義務或者書面合同,但是通過各種事實的判定,也能夠推斷捐贈人的目的。因此,受益人對善款所產(chǎn)生的余額是沒有處置權的。
由于我國尚無完善慈善捐贈的法律規(guī)定,此類糾紛一旦進入司法途徑,成本往往是高昂的。其中,由于民間慈善捐贈缺乏制度規(guī)范,收支沒有可資作證的明細賬目,使得某些受捐人心存雜念。而這種糾紛帶來的負面效應,卻是更大的社會成本。從道德層面來說,受捐方如果吞沒善款余額,簡直就是在見利忘義,給滿腔熱情的捐贈人潑了一盆涼水。但是,如果真正從法律上規(guī)范民間慈善捐贈,也難免會產(chǎn)生消極作用。因為,當法律去規(guī)范一種非法律責任時,人們不如選擇回避。
說的不好聽一點,民間慈善捐贈,就是因為某些公益慈善機構的乏善可陳,才采取這種“對口”的捐贈方式。而當這種方式因受捐人的“不善”而產(chǎn)生后遺癥,那么,就會導致人心的冷漠。盡管此類糾紛通過司法程序,依據(jù)相關法律也可作出判決,但這個辨析過程,會讓雙方都走向對立,一份脈脈溫情,在唇槍舌戰(zhàn)中降至冰點。而“看客”又會是什么感覺呢?
鑒此,當這種糾紛有可能步“扶不起”后塵之際,還不如盡快對民間慈善捐贈作出法律規(guī)范。在此之前,民間慈善捐贈不妨參照信托理論:捐贈人即信托中的委托人,募捐人是民事信托的受托人,依據(jù)委托人的意愿管理處分善款,用于受益人。有了角色定位,就可以履行和完備相關的手續(xù)和責任。說的通俗一點,就是對本屬于情感使然的行為,做到“公事公辦”。如此,這種民事贈與的附加義務和特定目的,就可以事先立下依據(jù);善款的來源、數(shù)量和用途,在事后可以有賬可查。既然出現(xiàn)了善款余額糾紛,就只能“先小人后君子”。
許多事情,“親兄弟明算賬”反而不傷感情。筆者擔心的是,當善款糾紛不斷發(fā)生,哪怕最終由法院了斷,但對人們的愛心是極大的打擊。而民間的互助是社會福利不足的有效補充,是不可或缺的民間資源,決不能被某些無良行為消解。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