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局工作人員對政策、對法律的理解能力和執(zhí)行能力有限,無力對該糾紛進行調處,敬請諒解。”江西省豐城市一位市民鄢細榮日前投訴“豐城市國土資源局行政不作為”,原因是豐城市國土資源局在給其要求糾正錯誤、調處紛爭的回復中如是說。(江西日報7月16日)
國土資源局的這個“神回復”明顯是敷衍了事,規(guī)避責任,是政府不作為的瀆職表現(xiàn)。瀆職通常指國家公職人員在履行其職責過程中玩忽職守,沒有盡職盡責,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及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由于其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其危害性常常被低估或忽視,但恰恰是這個“危害性”,滋養(yǎng)了“權利腐敗”、縱容了“官僚主義”、助長了“懶散之風”。
據(jù)悉,豐城市國土資源局的副局長涂瓊珺卻對“神回復”一事大放厥詞道:雖然感覺這樣的回復有欠妥之處,但因為鄢擔任法人代表的公司整天找國土局,影響正常辦公,所以只好出了一個回復。這位副局長還稱,如果認為該局不作為,可以到法院起訴,然后該局再按照法院判決來執(zhí)行。如此回復無異于承認自己是“無行為能力的行政機關”嗎?顯然是無視群眾訴求,枉為百姓“父母官”,徹頭徹尾的“不作為”!
類似政府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行為現(xiàn)象并不鮮見,比如湖北應城市“創(chuàng)建辦”通過市長信箱此前在回復網(wǎng)友意見時曾說:“我辦沒時間跟你閑扯,你有意見到創(chuàng)建辦面談!彼拇ㄩ佒锌h國土局曾在答復網(wǎng)友“商品房產(chǎn)權才40年”的相關提問時說:“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住宅最高70年,沒有規(guī)定非70年不可;40年后,我們是不是還存在這個世界,不要考慮太長遠了!敝T如此類現(xiàn)象不容小覷,正如古人云“千里之堤毀于蟻穴”,百姓事雖小,但“誰能載舟,亦能覆舟”。行政機關怎么淪落到“無行為能力”的地步呢?
作為政府機關應該本著“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為民辦實事,辦好事。不能把“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當成行事的標準,把法律賦予的權力當做自己的特權,滋養(yǎng)心中的“腐敗”之鬼。要杜絕“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懶散思想,人活一世,要有所作為,有所追求,才不枉來人世一回!
(責任編輯:周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