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討論的話題清一色都是國五條,從細則出來之后,輿論就嘩然了!主要是因為其中的一條:對自有住房的轉讓依法按轉讓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
看到網上的討論是各式各樣的,其中有不少錯誤的認識,總結下來,有其下幾種不同認識:
第一種:房價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價的20%交所得稅,直接提高了二手房成本20%。
第二種:“個人所得稅”征收政策不是這次才出臺的,是原本就存在的,且是對售價減原值的差額部分征收,說這是大利空也太不專業(yè)了。
兩種認識其實都有誤區(qū):
首先,轉讓所得和轉讓價是有本質區(qū)別的,轉讓所得的字面意思是指轉讓價扣去原價后的差價部分,所以別犯第一種概念認知上的的犯錯;其次,按轉讓所得征個人稅,確實不是這次才出臺的,早就有了,只是早期的征稅實行方法跟這次不同。
根據早期的個人所得征稅細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為20%。即:應納稅額=(住房轉讓收入-房屋原值-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合理費用)*20%;在這基礎上,早期的細則上再加上兩個重要條件: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3%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原先細則的關鍵是兩點:何為合理費用?何為不能提供準確房屋原值憑證?
我們只知道,在原先的細則下,再經過二手房交易的房地產中介底下操作,情況就演變成了這樣:幾乎所有的二手房賣方都不愿意提供原始發(fā)票或者聲稱原始發(fā)票遺失,讓交易中心去自己找吧,最后二手房交易的所得稅一直由成交價1%的核定征稅替代。就算是被采用轉讓所得的20%征收,也有好的應付方法。按照條例,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xù)費、公證費等費用。在實際操作中,買賣雙方將合理費用作為住房裝修費用算得很高,進銷差價少了,基本上就省了所得稅。又或者在房產交易中心過戶時把價格會標低一點,而實際交易價格雙方簽一個合同。賣方可以省不少所得稅、營業(yè)稅、契稅,損失主要在買方,以后再賣的時候會多交所得稅、營業(yè)稅。
可見,以前的所得稅征收細則,最后幾乎都是被“萬能“的中介給規(guī)避掉了。那么這一次所得稅細則出來后,最后是什么樣的結果,主要的也是看具體執(zhí)行效果。但對比能看出,不管這次的轉讓所得是按什么計算,把原來的所得稅細則的兩個關鍵點給取消了。
以后絕大多數房子有原值憑證,二手房所得稅再也無法由成交價1%的核定征稅來替代了,以后的二手房基本按照差額征收20%;新政取消了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條件,傷害的是普通老百姓而不是炒房者;
合理費用沒有明確說明,沒考慮CPI漲幅對貨幣的貶值影響,十年前買進的房子必須以十年前的價格轉讓才能不被收稅;
重復征稅了。世界稅法規(guī)定一物不能二征,我國商品房在購買時已交了稅,如果在出售時再要征什么轉讓稅,這不是國際通行的法理。
所以,無論如何,這個政策出臺后,肯定直接的提高了不少二手房交易成本,新政的這個本意是為了降低投資性購房需求,但這會抑制房價么?
從以往的經驗來看,如果增加的是交易成本的話,那么最后的結果往往是地方政府從中得利,而損失的是購房者,而賣房者受影響不大。也就是說賣房者會將交易成本轉嫁給購房者。這是最普通的經濟學常識,交易成本會被轉嫁給交易中弱勢的一方。以當前中國的房地產市場來看,弱勢一方必然是購房者,比如這次提高二手房交易成本,賣方必然認為既然現(xiàn)在賣房政府拿走那么多,不如不賣,從而造成供不應求,有錢的人反而怕買不到從而推高二手房價。二手房的交易量肯定會下來了,新房的交易量反而會上去了,開發(fā)商反而更高興了。
這次新政本意是為了抑制投資性需求,只是在當前的中國地產市場,任何在需求方做的再多的手段、再多的政策干預,效果都不會好,增加供給才是控制價格的利器。(許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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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