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媒體連續(xù)報道了全國各地多起政府及高校官網(wǎng)泄露居民個人隱私信息的案例。11月17日,有記者查詢河北衡水市人民政府官方網(wǎng)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發(fā)現(xiàn),衡水市下轄的多個縣區(qū)政府辦和委辦局在官網(wǎng)所發(fā)布的公示內(nèi)容存在泄露個人隱私信息的現(xiàn)象,不僅涉及行政執(zhí)法人員,還有普通居民和學生。
衡水市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主任曹勇表示,一般不會公開個人信息,但并不是所有的個人信息都不能公開。筆者支持該官員的說法。該公開的個人信息不作公開,有些工作就不好開展,比如一些獲得政府特殊福利的人員或家庭,其信息不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就近乎空話,而只有姓名的公示是不夠的。
處理公民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并非找不到合理的邊界,這方面既有相關法規(guī)政策可依,政府部門在執(zhí)行中,也不難劃定必要性與非必要性的界限。所謂必要性,就是個人權益與公共利益的雙重需要,少其一,都不能認為是“必要”。比如,一些居民、家庭申請享受政府保障房、貧困補貼、最低生活保障等福利,其是否符合條件,除了相關部門審核,還要接受社區(qū)、工作單位乃至社會的監(jiān)督,其個人信息就必須在一定范圍或較大范圍進行公示。如果信息公開不充分,比如所在社區(qū)、村以及個人身份證號等信息不能公開,公眾就無法知道,被公示的居民是誰。
究竟是個人信息保護重要,還是享受政府特殊福利更重要,當事人擁有選擇權;如果認為享受福利更重要,那就得在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上作出一定的讓渡。而站在官方和社會公眾的角度上,公共利益必須受到應有的維護。
(責任編輯:臧夢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