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河南大學生掏鳥獲刑”一案,今年4月26日被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訴后,被判刑大學生閆嘯天父親閆愛民及另一被判刑青年王亞軍父親王不井,10日下午主動向新鄉(xiāng)市檢察院自首。他們的自首理由是:“曾在該案中向輝縣市公檢法辦案人員及領導多次行賄!蹦壳,檢方正對此事進行調查。(5月11日《法制晚報》)
恐怕沒有人會想到,這起曾經引發(fā)全國輿論聚焦的案件,會迎來這樣一個后續(xù)。對于舉報的具體情況,當?shù)貦z方正在進行調查。但不管怎樣,這種案情動態(tài)的爆出,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改變公眾關注的準星。如果說此前的輿論圍觀,停留在掏鳥案判決是否合理的個案層面,那么現(xiàn)在的輿論焦點則指向了整個案件背后所對應的司法生態(tài)問題。
4月26日,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已駁回“閆嘯天犯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的再審申訴。不出意外,這起案件將維持原判,被告人閆嘯天不得不接受10年的有期徒刑。換言之,閆某父親的行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并沒有如愿實現(xiàn),他在這個節(jié)骨眼上向檢察機關自首,其“動機”也就不難理解了。
暫且拋開案件審判的正義不談,一個如此受到全國關注的案件若都存在行賄與受賄,無疑又一次刷新了人們對于司法公正和基層司法生態(tài)的想象。據閆父提供的“主動自首行賄”材料稱,在閆某被抓后,其和另一名同被抓后判刑的“犯罪嫌疑人”的父親,曾9次向輝縣市公檢法部門辦案人員或領導行賄,數(shù)額從幾百元到數(shù)萬元,“行賄”形式有現(xiàn)金,購物卡和電話繳費等。
如此頻繁的行賄和受賄,傳遞出的信息已然超出人們基于個案的判斷。一來,兩位“犯罪嫌疑人”家人之所以向辦案人員行賄,無非是認為相關人員可以通過個體的權力來改變案情。而這樣一種“民間想象”,恐怕并不讓人陌生,其所對應的即是司法程序和公正的“人為操作空間”。二是,辦案人員敢于多次受賄,“來者不拒”,是否也說明他們有自信能夠通過自己的權力來左右案件的判決?而這兩種心理,可以說正是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一體兩面。
從報道看,即便在案件被曝光、受到全國關注后,也只有數(shù)筆“賄款”被退回,時至今日仍有多筆“賄款”在受賄人手中。那么值得追問的是,參與受賄的到底有多少人,又達到了怎樣的層級?仍有賄款未被退回,是否說明有部分受賄者對于案件的判決產生了影響,或者說至少付出了“努力”?而耐人尋味的是,在案件被曝光后,有人主動退回了賄款,是否也在一定程度上暗示:有時候輿論的關注比制度內監(jiān)督有更大的震懾力?
每一起個案都是司法公正的現(xiàn)實投射,也都會影響到人們對于司法公正的觀感與認知。掏鳥案的后續(xù)“花絮”,也讓人不得不疑問:若不是該案因案情“特殊”引發(fā)全國關注,類似的受賄與行賄行為在基層的司法實踐中,是否已經成了一種“心照不宣”的微妙平衡?而這恐怕是比起具體的判罰,更催人聯(lián)想的“余味”。
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河南高院院長張立勇曾就大學生掏鳥案指出,“掏鳥案”其實是一堂生動的“普法教育課”,經過媒體的大量報道,收到了非常好的法制教育效果。他所強調的“法制教育效果”,指的應該是對于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普及。然而現(xiàn)在看來,該案件所應該起到的“法制教育效果”乃至于教訓,顯然應該不止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