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作不實陳述,違背良心和做人良知,靈魂深處將日夜不安,內心飽受折磨和煎熬……”這是江蘇省沭陽法院在庭審之前要求案件當事人所宣讀的誓言。沭陽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向記者表示,誓詞為院長所創(chuàng),已經實行半年。律師指稱,誓詞太奇葩。
如果靈魂管事,要法律干什么——沭陽法院創(chuàng)設的當事人宣誓制度遭到了輿論的廣泛質疑,很多人認為,在法治社會,在莊嚴的法庭上,應該用法律來保障當事人的誠實發(fā)言,用靈魂詛咒來倒逼當事人的誠實非常荒唐,很不靠譜,是一種倒退,也是一種諷刺。
筆者則以為,這樣的質疑和指責有些草率,有些偏頗,也有些空洞。大家口口聲聲說保障當事人誠實發(fā)言要依靠法律,可是,在具體的操作中,又怎樣依靠法律呢?在有些案件中,證據來源很少,證人也很少,甚至關鍵證人只有一位,證人怎么說直接關系到案件的走向,關系到審判結果,關系到各方當事人的權益。通常而言,在缺乏其他旁證的情況下,關鍵證人的發(fā)言有很大的自主性,其發(fā)言中能包含多少真實的成分往往取決于證人的內心有多少良知。而法官要甄別關鍵證人發(fā)言的虛實難度很大,這也就意味著,某些關鍵證人即便做了偽證,也不容易被識破。
而即便識破了證人的偽證行為,法律也不像我們想象的那么好用——我國現有法律對做偽證的預防與懲戒略顯薄弱。雖然刑法規(guī)定了偽證罪,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只有在刑事案件中,而且只有造成重罪輕判、冤假錯案以及他人自殺等嚴重后果的,才能以偽證罪追責。
證人證言是法院認定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證據,但在審判實踐中,一些證人對出庭做證的嚴肅性認識不夠,證人證言出現反復、矛盾的內容,證人做偽證、假證等現象已不同程度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這說明,法律震懾制約偽證行為的實踐效果并不好。
如此看來,讓當事人尤其是讓證人在法庭上宣誓以觸及靈魂就有了一定的積極意義。宣誓可以給當事人或證人帶來心理壓力,讓他們了解做證的嚴肅性,督促他們謹慎發(fā)言、謹慎做證,從而有助于提升法官的斷案效率,有助于法官準確辦案、公正辦案。實際上,沭陽法院不是國內第一個吃“證人宣誓”螃蟹的司法部門,據媒體報道,近年來,已有多家法院推出了“證人宣誓”制度,也都收到了良好效果,這些法院的經驗是有益的。當然,我們肯定當事人或證人在法庭宣誓的積極意義,并不是說要用宣誓或靈魂代替法律,而是在堅持既有的法律震懾和約束制度的基礎上,讓宣誓成為約束當事人或證人誠實發(fā)言、做證的一種補充。
最后,筆者想要說的是,盡管沭陽法院創(chuàng)設的“靈魂宣誓”的誓詞中的部分誓詞可能有些過激,但總體而言,制度利大于弊,對此,我們應該理性正視,不要急著否定、盲目否定、全盤否定。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