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每日新聞》近日報道,美國女孩薩曼莎因服用強生公司生產(chǎn)的兒童布洛芬后導致雙目失明、身上90%的皮膚灼傷,其父母向強生提出訴訟,律師稱,該藥品上只有一個小小的警告,未能提醒消費者藥物存在的潛在副作用。近日,馬塞諸塞州法院裁定,強生應對薩曼莎及其父母作出6300萬美元的巨額賠償,并且預計最終獲賠可達1.09億美元。
由于目前強生公司表示“我們相信藥物的標簽是合理的”,并表示正在考慮上訴,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仍有待觀望。但毫無疑問,當?shù)胤ㄔ河靡环N在我們看來近乎夸張的判決,昭示了法律以及公共權力對相對弱勢的消費者權益、對市場倫理的無比珍視。
麥當勞咖啡燙傷案賠300萬美元、福特車禍賠1.25億美元、墨西哥灣漏油賠200億美元……一連串近乎天價的賠償裁決先例,讓國人已經(jīng)從最初的嘆為觀止,逐漸變成審美疲勞!捌诟小蹦撤N程度上來自比對形成的落差——因為在我們這里,類似的判例幾乎聞所未聞,就算千辛萬苦告上法院,消費者也很難勝訴,即使僥幸贏了官司,判賠金額也少得可憐。市場監(jiān)管手段成熟國家在這方面的做法,對我們而言,只是一次又一次成為“新聞”甚至“逸聞”,就是與中國消費者形成不了交集。
這就要論及中外在“賠償”的法律規(guī)定乃至立法理念上的差異。英美法系中有一個“懲罰性賠償”原則,顧名思義,它兼具填補損害、懲罰被告和“殺雞駭猴”三大功能,而我國所處的大陸法系則一貫強調(diào)“補償性”民事責任,強調(diào)損害填補而不重視懲罰。這種司法理念導致的一個后果,便是在單個的維權訴訟案例中,僅限于“補償損失”的司法原則。盡管我國食品安全法也新增了10倍的懲罰性賠償,但鮮有成功索賠判例,從而使得無良企業(yè)對生態(tài)環(huán)境、對更多消費者的“隱性侵權和損害”不能得到體現(xiàn),更不可能因為單個利益受損者的官司勝訴而令企業(yè)得到罪有應得的重罰。其結果是變相鼓勵企業(yè)繼續(xù)進行這種低成本的侵權和損害。從害人假藥,到毒奶粉、石化污染等等,我們的判賠金額對于肇事企業(yè)而言往往只是“濕濕碎”,利益受損者的索賠也往往只能成為“沉沒的聲音”。
與這種司法理念上的差距相伴而行的,是監(jiān)管的乏力。法律上缺乏強力支持和懲戒震懾,職能部門的監(jiān)管權威難免打折扣。所以,當出現(xiàn)重大消費者權益受損事件時,某些地方和部門屢屢采取“拖字訣”、“捂字訣”乃至“‘愚’字訣”。我們不能說,種種事發(fā)后立刻一哄而起的所謂全行業(yè)停業(yè)整頓、突擊檢查、某某萬里行,沒有起到一點積極效果,但整體而言,仍屬應付“上面”和輿論的權宜之計,對于整個行業(yè)缺乏必要的系統(tǒng)性、全盤性整頓和防疫,對肇事企業(yè)更缺乏痛打板子的決心與果斷。因此,也就只能整頓一陣風,監(jiān)管打亂仗,監(jiān)管精力上拆東墻補西墻,“防疫隊”、“巡邏隊”淪為“救火隊”。
一個秩序井然的市場環(huán)境不可能自發(fā)形成,市場的逐利性和非理性時常與秩序和良知背道而馳。因此,既要有事前的規(guī)則設定、隱患預警,又要在出現(xiàn)害群之馬時“揮淚斬馬謖”,殺一儆百。李克強副總理曾經(jīng)說過,“治亂需用重典”。這種重典,其實除了要“打得痛”,也要“賠得痛、罰得痛”,毫不留情地給出軌者以電擊,令其不敢再越市場良知和法律的雷池半步,進而形成一道所有人爛熟于心的高壓線,對潛在的效尤者形成震懾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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