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高空拋物致人死亡一案的元兇終于伏法。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周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死刑復核一案作出裁定,核準周某死刑,立即執(zhí)行。
周某被處極刑,實屬罪有應得。遠比一般高空拋物性質惡劣的是,周某拋磚并非一時失手,而是蓄意傷害。因產(chǎn)生厭世、仇視社會情緒,2023年6月,他在6天內先后向地面投擲兩桶5升桶裝水、3罐未開封可樂、8塊磚頭,砸中樓下小吃街3名食客及攤主,致1死1傷。傷人意圖如此明顯,社會危害如此惡劣,屬于高空拋物案例中的極端典型,于情于理于法,都該受到最嚴厲的處罰。核準裁決立即執(zhí)行,既符合公眾期待,也體現(xiàn)法律的威嚴。
“這個結果在意料之內,但聽到判決的那一刻眼淚還是嘩嘩流了下來。”在聽讀最高法的宣判后,受害人姐姐的話令人淚目。法律對兇手的嚴判,是對受害人家屬的精神安慰,但終究換不回受害人的生命。令人遺憾的是,即便血的教訓如此慘痛,高空拋物行為還在頻繁發(fā)生。今年9月,杭州市余杭區(qū)某住宅小區(qū)內,有煙頭從天而降,把熟睡孩子身下的床單燒焦;此前,安徽一名孕婦被高空丟下的玻璃瓶碎片擊中右腳,至今還沒等到拋物者主動投案。
只有違法必究、執(zhí)法必嚴,才能真正維護“頭頂上的安全”。高空拋物既不是可以原諒的小過,也不是掩飾傷人動機的手段。近年來,國家不斷完善法律規(guī)范,向高空拋物者頻亮紅牌,2021年1月起施行的《民法典》、2021年3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等,都進一步明確了高空拋物行為的定性。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即便無法確定高空拋擲物的具體侵權人,也要由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建筑物管理人承擔相應責任,倒逼物業(yè)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相關科普和管理。一面在法律規(guī)定中加大對高空拋物行為的懲戒力度,一面增強對現(xiàn)實案件的排查力度,一方面對以身試法者下重典,正是多管齊下,對高空拋物行為做出零容忍的堅決表態(tài)。
只有讓高空拋物者付出沉重代價,才能維護居民和行人的生命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