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的王先生發(fā)現(xiàn)自己登錄微視APP后,微視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讀取自己的微信和QQ好友信息。王先生認為此舉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將騰訊告上法庭。1月22日,深圳市南山區(qū)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裁定微信好友關系不屬于個人隱私,并據(jù)此提出了三點理由:其一,微信好友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已公開,即上述信息已被包含軟件運營商在內的相關主體所知悉;其二,王先生所主張的微信好友關系未包含其不愿為他人所知曉的私密關系;其三,他人無法通過其微信好友關系對其人格作出判斷從而導致其遭受負面或不當評價。
這份判決書在網絡上公開后惹起了巨大爭議,不過,這些爭議仍受限于“公-私”這一劃分隱私權概念的傳統(tǒng)標準。在這一傳統(tǒng)標準里,我們力求劃出一條界線,界限以內是私人領域,私域中的信息是隱私;界限以外是公共領域,公域中的信息不是隱私。而且,私域中的信息一旦越過界限公開后,也不能再算隱私。順著這一思路,法院和網友們在爭的是:微信好友關系到底是屬于公域的信息,還是屬于私域的隱私?南山法院說,微信好友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公開了,也沒什么不能公開的,所以是公域的信息;網友們反對,稱我的微信好友信息體現(xiàn)著我的趣味、身份等各種私人特征,我并不希望我加了什么好友被其他人知道,毫無疑問,微信好友關系是私域的隱私。
筆者想指出,藏著捂著的才叫隱私,公開了的就不叫隱私,這種傳統(tǒng)標準已經過時了。原因有二:第一,當我們一天干了什么都呈現(xiàn)在手機上各個APP的時候,當我們在各個環(huán)境的活動都被智能設備監(jiān)視、收集并上傳數(shù)據(jù)的時候,我們越來越難劃分何謂公,何謂私;第二,即使信息是存在于公共領域并且在某種程度上是已被同意共享的,但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將這些信息進行長時間收集和重復分析,仍可能挖掘出個體不愿透露的私密信息。因此,近年來“公共隱私”這一概念在學界越來越被重視。
筆者認為,在數(shù)字時代,判斷個體信息是否為隱私的方式,不是看信息屬于公域還是私域,而是看信息是否從原來語境中剝離,這正是普林斯頓大學教授尼森鮑姆提出的“語境完整性”理論。尼森鮑姆教授啟示我們,不要把場景劃分成對立的公域和私域,而是把其劃分為平行的語境。人們愿意分享信息是因為信息存在于特定的語境之中,如果未經同意將該信息抽離出來置于另一語境之中,就可能破壞該信息的語境完整性,侵犯人們的隱私權。比如,在醫(yī)療語境下,患者愿意與醫(yī)生分享個人敏感生理信息,但這些信息不能被分享到另外的語境中。
王先生主張的,正是自己的微信好友關系不能被越過微信語境之外被使用。分析一下微信與微視兩個語境:從界面設計來看,微信呈現(xiàn)給用戶的是一整個聊天序列,鼓勵用戶多線程進行工作處理和信息交流,而微視力求賦予用戶的是一人一屏的沉浸式體驗,更具私密性。從主要功能來看,微信的主要功能是社交、聯(lián)絡、通訊,采用我的好友信息無可厚非,但微視的主要功能是休閑、娛樂、消遣,我不希望再與我的微信好友有所聯(lián)絡。微信已經承載了用戶在現(xiàn)實生活中絕大部分社會關系,因此在微信中個體的自我表演要顧慮更多,而互聯(lián)網時代,應該允許用戶在其他APP上擺脫現(xiàn)實關系的牽累,展示另一個自我。完全可以想象,在微信中的王先生木訥、寡言,在微視上的王先生卻是擁有十萬粉絲的熱舞達人。
由于我國理論界還未形成完整的隱私理論,尤其缺乏對公共隱私的倫理辯護,所以南山法院在認定微信好友關系是否屬于隱私時,仍使用著傳統(tǒng)標準;又因此對微信好友關系的私密性不夠重視,導致在判決分析時只是簡單提到騰訊在形式上獲得了王先生的同意,卻沒有對同意的質量進行考察。有人指出,在《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guī)范》中,明確規(guī)定了好友列表為個人敏感信息。因此筆者建議,在“公共隱私”和“語境完整性”理論還未形成普遍共識的情況下,下一步王先生可以按照侵犯個人信息權起訴,這樣或許勝算更大。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