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人大網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其中第五編婚姻家庭部分設置了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并且賦予當事人在該期限內的撤銷權。有人建議應設立離婚冷靜期甄別機制,涉及重婚、家暴、遺棄、惡習等情形,沒有必要給予冷靜期。
“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從這句俗語中不難看出,國人對婚姻生活之慎重,離婚冷靜期這一制度安排正是這種思維的產物。其初衷是好的,防止一些夫妻沖動型離婚——因為一些雞毛蒜皮的生活瑣事甚至一言不合就鬧離婚,拿到離婚證之后,馬上又后悔。只是兩個人還好,如果離婚還涉及財產分割、孩子撫養(yǎng)等問題,沖動型離婚更是害人害己,還浪費公共資源。有了離婚冷靜期,一方服軟了,對方氣消了,也許這婚就不離了,家也保住了。
婚姻冷靜期之所以引發(fā)爭議,皆因它的效用有限,而且還有一定的副作用。先說效用,倘若真是沖動型離婚,離了都后悔,雙方還可以選擇復婚,也不是什么難事。副作用則是,大多數夫妻鬧離婚不是一天兩天、一年半載的事,早已形同陌路了,早離早解脫。對于這種情況,給冷靜期于事無補,徒增當事人痛苦而已。
至于建議對離婚原因進行甄別,似乎也不現實。就算家暴,也有程度之分、感受之別,一概不給冷靜期也不合理。有些情況,比如夫妻鬧離婚多年的,雖然不屬于上述情況,給冷靜期也沒有意義。所以,甄別難度大,作用又不大。
有網友調侃說,離婚不用冷靜期,結婚才需要。這話有道理,結婚前要睜大眼睛,婚后就要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實在看不過眼,想離就讓人家離唄,沒必要過多限制。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