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山東菏澤鄆城縣發(fā)生一起煤礦沖擊地壓事件造成22人被困,至今日(29日)搜救工作結束,22名被困人員中1人生還,21人遇難。事件發(fā)生次日,一名男子在網上發(fā)消息稱,“該起事故造成21人被掩埋、已確認9人死亡”。鄆城警方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為由將其行拘10日。今日,鄆城縣公安局宣傳科王科長表示,對該男子的處置依法依規(guī),流程沒有問題。(10月29日《新京報》)
如今看來,事實并非虛構,就拿最敏感的遇難人數(shù)來說,該男子也并未多說,反倒還少說了一半多。誠然,說多了會造成負面影響,說少了也未必就不是謠言,至于當?shù)鼐降睦做袆邮欠窠浀闷鹜魄,還要回到法律本身來討論。
所謂謠言,指的是沒有相應事實基礎,卻被捏造出來并通過一定手段推動傳播的言論。當然,事實存在卻自我添油加醋、想象發(fā)揮并進行傳播,同樣是造謠傳謠。還必須指出的是,之所以新聞經常出現(xiàn)反轉,往往就是因為關鍵信息被證偽,所以是否為謠言,往往需要時間進行沉淀,事后才能認定。譬如“重慶公交墜江”事件,一開始都說是女司機逆行造成的事故,事后證明子虛烏有,女司機也是受害者。既然如此,當時言之鑿鑿、氣憤聲討的官方機構、大V和媒體,是否該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呢?
道歉是應該的,承擔法律責任似乎沒有必要,因為他們并非有意造謠傳謠,亦是不實信息的受害者。同理,這位發(fā)布礦難消息的男子被行拘,于情于法也有些說不過去。一方面,礦難屬實,具體數(shù)字也大致對得上,絕非主管捏造出來的信息;另一方面,該男子的微博粉絲只有5個,微博轉發(fā)量更是忽略不計,并未因發(fā)布礦難信息而造成嚴重后果,也談不上擾亂社會秩序。事后來看,也未造成比真實信息更大的殺傷力。
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擾亂公共秩序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似乎警方的處理的確“依法依規(guī)”,可該法第5條也明文規(guī)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jù),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紤]到該男子否認所作所為無主觀惡意,且無太大現(xiàn)實危害,對他進行頂格處罰顯然有些過重,亦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則,及時刪除其微博并批評教育似乎更為妥當。
災難發(fā)生后,對于傷亡信息的關注度最高,隨著救援的展開,具體數(shù)字的披露一定是動態(tài)的,甚至是不斷修正的。誠然,應當以“官方發(fā)布信息為準”,但這是否意味著其他信息都是謠言,對任何先于官方發(fā)布信息的行為都要嚴厲打擊?如此做法,顯然違背了公眾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甚至涉嫌輿論壟斷——我錯了是失誤,你對了也要被拘留。
突發(fā)事件必然伴隨著信息的修正和糾錯,官民互動有助于及時廓清真相、回應關切,而盲目打擊一切非官方聲音,則更像是為了控制輿情,以為“捂蓋子”留出空間?梢姡畔嶑辈豢捎,反倒越是信息真空,謠言才越容易有市場。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