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那些一時沖動想要離婚的夫妻,法院正設法讓他們冷靜一下。近日,最高法發(fā)文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7月23日《東南早報》)
離婚冷靜期并非是新鮮事物,在國外早已有之。比如,為遏制不斷上升的離婚率,韓國在2005年就推出了“熟慮期”,實際上就是冷靜期。而在我國,2016年開始出現(xiàn)相關案例,據說效果很不錯,挽回了不少瀕臨破碎的婚姻家庭。同時,也有人對離婚冷靜期提出了不同看法。
坦率地說,設置離婚冷靜期確實有必要。如今,“閃婚”“閃離”現(xiàn)象越來越多,既不利于婚姻當事人,也不利于家庭和社會。尤其是離婚對未成年人的影響比較大,設置離婚冷靜期可最大化挽救婚姻保障未成年人利益。而且,離婚冷靜期也為法院開展相關工作留出時間。
有關離婚冷靜期的主要爭議是,會不會影響離婚自由;是否加劇婚姻雙方的痛苦;是不是給了法官拖延訴訟的借口;尤其是缺少法律依據。最高法此次發(fā)文,應該可以平息這些爭議。因為根據規(guī)定,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才可以設置冷靜期,這意味著一方不同意就不能設置,如此規(guī)定,既不影響離婚自由也不會造成雙方痛苦。而給冷靜期畫出“紅線”,即不超過3個月,則能防止法官拖延訴訟。另外,最高法發(fā)文也為法官執(zhí)行提供了依據。也就是說,離婚案設不設冷靜期,或者在3個月內具體設多長時間冷靜期,都是在婚姻雙方自愿基礎上來確定的,法官顯然尊重雙方選擇。另外,最高法發(fā)文也規(guī)范了地方法院行為,比如廣州中院規(guī)定,一審案件冷靜期不超過六個月,二審案件冷靜期不超過三個月。今后將統(tǒng)一為不超過三個月。
不過,什么樣的情形適用于設置離婚冷靜期有待于進一步明確。最高法沒有明確冷靜期適用范圍,大概是讓法官掌握一定裁量權,根據具體情況具體決定,只要屬于沖動型離婚就可以考慮設置離婚冷靜期。但法律人士卻認為,冷靜期適用范圍等問題仍有待明確。在筆者看來,設置離婚冷靜期不僅要有時間“紅線”,還要有其他“紅線”。比如,冷靜期內婚姻雙方之間的某些行為要堅決禁止,比如既不能有家庭暴力行為,也不能有轉移、藏匿、變賣共同財產等行為,如果一方逾越這類“紅線”,要有相應的處罰措施。
同時,即便是婚姻雙方當事人自愿設置冷靜期,也要有反悔機制或者救濟機制。比如,某些婚姻當事人同意設置三個月冷靜期,但由于出現(xiàn)突發(fā)情況或者特殊情況,請求法院提前結束冷靜期,法院也應該支持,以維護婚姻自由。
(責任編輯:武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