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那些一時沖動想要離婚的夫妻,法院正設法讓他們冷靜一下。近日,最高法發(fā)文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也就是說,在最長3個月的時間內,法院暫不作出判決,一切等冷靜期過后再說。(7月22日《新京報》)
離婚是公民的自由和權利,但對于離婚,應該持的態(tài)度是要慎重,因為涉及到的不只是兩個人的分離,有的家庭還會嚴重影響到孩子。從這個意義上說,針對沖動型離婚設立離婚冷靜期有著積極的意義。
據了解,法國、韓國、英國等國家都用不同形式和名稱對冷靜期制度作了規(guī)定。如在英國,當事人離婚也有法定的反省和考慮期間;韓國則設立離婚熟慮制,離婚雙方要經過熟慮之后才能到法院辦理相關手續(xù)。其實,各地法院對于離婚冷靜期的探索已經有不少。四川、濟南、廣東等地法院均有“地方動作”。而一些地方的工作人員更是以“打印記壞了”或是“工作人員不在”等理由勸人冷靜離婚。其本意就讓離婚者不要輕率作出決定。據民政部統(tǒng)計,我國離婚數已連續(xù)14年增長,自2002年的117.7萬對增至了2016年的415.8萬對;2017年上半年,全國有558萬對夫婦結婚,同時有185萬對夫婦離婚。這么多家庭解散,會影響到多少孩子,而離婚家庭的孩子在學習、成長等方面均會受到影響。一個健全的家庭帶給孩子的益處是很明顯的。
設置離婚冷靜期有著積極意義,但不能任性操作,更不能濫用。其一,離婚冷靜期要有極強的針對性。主要針對沖動型離婚,另外,一些死亡婚姻,已經無法挽救了,但是當事人情緒激動,存在過激行為,也適合設置離婚冷靜期,在具體的實踐中,法官要做到精準操作,換言之,對于離婚冷靜期的適合范圍要明確,不能隨意擴大范圍,要考慮案件適用的“度”;其二,要強調“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換言之,必須是雙方同意,而不是法官想設離婚冷靜期就設立,換言之,前提條件是雙方同意,如果雙方死活不同意,法官硬要設立離婚冷靜期,可能會出現意外事故,比如兩個人已經無法過下去了,硬要將其綁在一起,只會出現壞的結果,導致惡性事件的發(fā)生;其三,設置離婚冷靜期不能一設了之,不能“一冷了之”。冷靜不是兩個人的冷靜,而需要相關的配套措施跟進,比如有專人的調解以及相關人員的心理疏導等等。離婚冷靜期內要有所作為和跟進,才能讓這項制度真正發(fā)揮作用。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