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完善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應該保證每一方主體的合法權益都不輕易被損害,如果按下葫蘆浮起瓢,顯然不合適。
據(jù)2月22日《中國青年報》報道,王錦蘭離婚后不久,法院送傳票的人登門造訪了。她忽然成了欠人錢財?shù)谋桓。前夫承認曾幫父親向人借過300多萬元。王錦蘭并沒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結果,判決書下來,她輸了,需要共同負擔債務。
判決依據(jù)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倍@三種情形是:借款時就已明確約定為單獨債務;夫妻之間實行財產AA制,而且還需證明第三人知道AA制;舉債人的配偶能夠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共同生活。事實上,要滿足這三點是非常艱難的。至于第三種情形,不少法律人士認為甚至有違證據(jù)學原理——證據(jù)只能證有不能證無,要求證明“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樣未發(fā)生的事情,實屬強人所難。
正是因為難以證明,導致很多無辜者“被負債”,生活一下子陷入困境;官司纏身,工資賬戶被凍結;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負債從幾萬元到千萬元不等。而由于“二十四條”的不完善、不公平導致“被負債”的人又非個別。某種角度看,每一個身處婚姻中的人都有可能成為“二十四條”的受害者。
有基層法院的法官稱“二十四條”為“癌癥性”的,是“國家一級的法律錯誤”。在一方不愿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又不承擔相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容易導致“婚姻關系是個筐,任何債務往里裝”。而一些司法裁判人員因為有了“二十四條”,不對債權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做考察,直接機械地套用“二十四條”。
你借我的錢,我向你討要欠款時,必須出具你的借條,否則我憑什么說你借了我的錢呢?法院也正是依據(jù)債權人手中的借條作出還錢的判決,而不是債務人去證明自己沒有借錢。
按照“二十四條”,舉債人的配偶應該自己證明自己不知情,證明所借債務沒有用于共同生活——這如何證明呢?法律不能讓老百姓無所適從。有人建議,應該讓舉債人自己去證明所借債務是用于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而不是讓另一方去證明自己不知情,這樣才能體現(xiàn)法律的公平公正。還有人建議,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應該夫妻二人都簽字。
科學、完善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應該保證每一方主體的合法權益都不輕易被損害,如果按下葫蘆浮起瓢,顯然不合適!岸臈l”是時候改改了!
(責任編輯: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