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縣黨委書記劉貞堅逢事就和老婆商量,多數(shù)賄款都是通過老婆間接收取的,于是坊間有了“要升官找大嫂”的傳言。(騰訊新聞>各地新聞>法制晚報2016-02-25 )
在當下,所謂“官”就是副科級以上的領導干部職位,要產生一名“官”,既要有空缺的崗位,又要看該擬提拔干部的德能勤績廉的情況,更要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guī)定,要通過動議、推薦、考察、會議決定、公示等若干道組織程序,待任職文件下發(fā)后,官帽才會“塵埃落定”。
這是正常黨員干部晉升領導職務的情況,難道還有不正常的情況?這事還真有。2006年12月至2011年11月,山東高唐縣人劉貞堅擔任巨野縣縣委書記,只要收了請托人送來的賄賂,就給發(fā)“帽子”。
“拿人錢財,替人消災”,書記收錢就發(fā)“官帽”,不收錢就不發(fā)“官帽”,這聽起來好像是一樁公平的交易,交易中誰也不吃虧,仿佛是“雙贏”的“棋局”,但實質是買官賣官的違紀行為。
在這樁交易中,縣委書記劉堅貞仿佛是“清白之身”,沒有人見到他拿過別人的錢財,但錢卻是請托人送了,送給他妻子了。丈夫賣官,妻子收錢,“夫妻檔”這“雙簧戲”隱蔽得讓人叫絕。
從崗位職責來說,縣委書記作為地方長官,是全縣的“掌舵人”和黨員干部的榜樣,理應按照黨章規(guī)定,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guī)定,選拔出對黨和國家經濟社會事業(yè)有用的人才,那種違紀違規(guī)、賣官鬻爵的行為,是縣委書記手中的權力“跑偏”,這本不應該發(fā)生在縣委書記身上。
而作為縣委書記娘子,當好“賢內助”,“相夫教子”,做好后勤工作是分內之事,應時時處處提醒當領導的丈夫保持清醒的頭腦,維護黨規(guī)黨紀。而劉某的妻子江某,把丈夫的崗位當作“搖錢樹”,在5年間替丈夫收了42名當?shù)毓賳T財物114次共739萬余元,“要當官找大嫂”的信息在當?shù)厥侨巳私灾窃诎颜煞颉巴鹂永锿啤薄?/p>
原縣委書記劉某夫妻,“夫唱婦隨”,買官賣官,瘋狂斂財,終于落得個“雞飛蛋打”的下場,其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其所貪斂財產被“充公”,那些公款買官并得勢的干部也被“打回原形”。
“要升官、找大嫂”的官場笑話,折射出縣委書記崗位的風險程度,同時也反映出縣委書記的監(jiān)督難,《黨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zhí)行容易走樣的情況。筆者認為,要規(guī)避縣委書記違紀違規(guī)現(xiàn)象,必須要認真執(zhí)行《地方黨委工作條例》的規(guī)定,加強黨內民主制度建設,加強權力制衡,加大紀委監(jiān)督,才能從根本上起到一定效果。
(責任編輯:武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