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下發(fā)《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通知》確認,2015年1月1日前取得省級優(yōu)秀學生、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獲獎者、國家二級運動員以上稱號等6項目榮譽的,由生源所在省級招委會決定,可在考生統(tǒng)考成績的基礎上增加分數(shù)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2月16日《京華時報》)
高考加分政策久遭社會詬病。前不久,教育部對高考加分項目進行大刀闊斧削減,贏得了輿論的普遍稱贊。此番教育部的通知,并不是對既有規(guī)定的簡單重申和確認,而是增加了一個新規(guī)定,那就是考生加分投檔后“由高校決定是否錄取”。這是一個可喜的變化,它意味著,高校可以認可地方性加分項目,也可以不予認可,掌握著最終決定權。
事實上,此前已有個別高校對地方性高考加分項目提出異議,甚至明確表示不予認可。比如,2013年高考錄取時,清華大學四川招生組明確表示,不承認四川“二級運動員”20分高考加分政策,因為許多四川考生的“二級運動員”資質存在造假嫌疑。如果說清華大學此舉只是個例,那么從今年起,高校不認可地方性高考加分項目將可能成為“新常態(tài)”,而且不需要“涉嫌造假”這樣的理由。
筆者認為,高考加分本就應該賦予高校決定權。長期以來,高校對于高考加分沒有發(fā)言權、決策權,只能被動接受已經(jīng)安排好的高考加分項目,這是極不合理的。一方面,省級招生部門加分權力受不到有效約束,容易導致濫用;另一方面,高校是高等教育的主體,承擔著錄取、培養(yǎng)學生的職責,各個高校各具特色,選擇學生的標準應由各個高校自己把握,他們更清楚哪些考生更有潛質,哪些考生應該獲得加分或被優(yōu)先錄取。
賦予高校對高考加分的決定權,形成了一種權力制衡,對省級招生部門的加分權力進行制約。既有利于遏制高考加分腐敗,又給了高校更多的招生自主權,這符合高等教育改革和發(fā)展的方向。畢竟,高校才是高考招生的主體,對于選擇什么樣的學生,他們理應擁有更多的發(fā)言權、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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