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東北流浪漢胡某和江某,曾先后兩次拒絕了救助人員的主動救助。但昨日8時許,兩人來到省城電廠路救助管理站求助。據(jù)悉,因為合肥這幾天降雪,他們一人感冒,一人鞋底被磨破。為此,他們要求救助站給他倆買火車票,去海南過夏天。(2月1日合肥在線)
流浪漢求助救助站要去海南過夏?在凜冽寒冬時節(jié),在現(xiàn)實條件的掣肘下,任性地去“海南過夏”估計是大多普通人都難以實現(xiàn)的夙愿。正因為此,這條新聞有了被熱切圍觀的價值。當然,事后的結(jié)果是,救助站人員給流浪漢買了去東北的火車票,至于這兩位失望的流浪漢最終是否上了火車,目前不得而知。這似乎是一個讓人讀來會心一笑的笑談,但是,值得審視的是,救助站真的可以制造流浪漢的“南轅北轍”嗎?
在承認救助站積極的救助功能的同時,還有一個常識需要厘清,再孱弱的流浪漢,都有選擇流浪的權(quán)利,也有放棄救助的權(quán)利。回到這個新聞中來,兩次曾拒絕救助人員主動救助的東北流浪漢,在風雪天里,一人感冒,一人鞋底被磨破,確實應屬于被救助的對象,把他們安全送回其住所地似乎是無可厚非的。
不過,首先一個需要確認的問題是,他們屬于被救助對象嗎?根據(jù)民政部頒發(fā)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救助對象應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nóng)村五保供養(yǎng),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不屬于救助對象。
從這兩個東北流浪漢來看,雖然存在流浪行為,但是從“沒想到兩人竟掏出800元塞給我們,當做車費和跑腿費”這一事實來看,他們顯然不是屬于“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的流浪漢,而且,根據(jù)國務院頒發(fā)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救助站提供救助的內(nèi)容之一是,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這兩位東北流浪漢顯然也不屬于此列,而且從新聞中的事實來看,給他們買回東北的票,并不是基于救助的免費提供,而是拿流浪漢的錢“幫買”。
我們無從知道,這兩位“慷慨大方”的流浪漢為什么不自己去車站購票去“海南過夏”,但從整個行為本身來看,這個似乎不需要進入救助站的流浪漢,之所以最終選擇求助,很可能只是存在購票上的障礙,而向救助站求助。正如救助站工作人員所說,救助站不是購票窗口。不過,即便不愿意出于人道主義的關(guān)懷,為兩位流浪漢去買兩張去海南的火車票,但是顯然也不能強行改變流浪者的流浪方向。這既是對流浪者流浪權(quán)利的侵害,從某個意義上說,這“好心辦壞事”也是對兩個公民合法權(quán)利的侵害。
由此所引發(fā)的另外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是,這些年來,隨著救助制度的完善,救助站為那些孱弱的流浪者提供了諸多正當制度范疇的救濟,但是,也應看到的一個現(xiàn)實問題是,許多符合救助的流浪者隊救助站表現(xiàn)出一定的排斥,這固然可能由于認知上的缺失而存在心理上的障礙,不過,從某種程度上說,這個問題的存在,是否與救助站在救助方式上略顯簡單粗暴有更直接的關(guān)聯(lián)呢?救助,不僅僅是物質(zhì)上的幫扶,更還應該有人格尊嚴、個體權(quán)利上的溫暖相待。
(責任編輯:周姍姍)